2015《会计》基础考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会计》基础考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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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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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科目第十二章财务报表第四节现金流量表的内容。
【知识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现金流量表主表中各项目的确定,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取得:
(1)根据本期发生的影响现金流量的经济业务确定;
(2)调整法:根据本期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通过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全部项目进行调整编制现金流量表。
(一)现金流量表正表各项目的确定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主要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前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本期预收的商品款和劳务款等,本期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款项中扣除。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的经济业务主要涉及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销项税额部分)”项目、“应收账款”项目、“应收票据”项目和“预收款项”项目等,通过对上述项目进行分析,则能够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
上述公式中的特殊调整业务作为加项或减项的处理原则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借方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则作为加项处理,如以非现金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贷方对应的账户不是“现金类” 账户的业务,则作为减项处理,如客户用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