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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高频考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分享: 2015-9-8 17:26:5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会计》高频考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会计》高频考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本考点属于《会计》第二十五章企业合并第三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点拨:本章是联接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和第二十五章合并财务报表的桥梁,很重要年年必考,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是考生务必要掌握的考点。

  【内容导航】: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三、反向购买的处理

  【高频考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基本原则是购买法。

  即将企业合并视为购买企业以一定的价款购进被并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项目,同时承担该企业的所有负债的行为,从而按合并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被并企业的净资产,将投资成本(购买价格)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的会计处理。

  (一)确定购买方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二)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产权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提示】合并成本中包含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规定视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拟支付的或有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或权益;

  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相关的费用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相同。

  (四)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2)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3.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在购买日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提示】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关于“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在购买方财务报表中的价值可能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带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常见的情形是以控股合并方式完成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在购买方的合并报表中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但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未发生变化。

  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上述差异大多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以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时,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调整为该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上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确认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新的计税基础,上述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六)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原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同在购买日进行的确认和计量,即进行追溯调整。

  (七)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借方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商誉;贷方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全部持股比例+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与为取得新增部分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说明】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采用新增部分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此处教材处理不合适,遵从准则。

  【提示】合并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处置时结转损益。

  因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均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2.合并财务报表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原所持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按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和原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冲回,即冲回原权益法下确认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个别财务报表

  (1)购买日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于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如原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即为购买日公允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

  (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3)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前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2.合并财务报表

  (1)购买方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合并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购买日新购入股权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3)比较购买日合并成本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购买日应予确认的商誉,或者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4)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提示】若原投资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购买日之前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已在个别报表中转入当期损益,不存在合并报表调整的问题。

  三、反向购买的处理

  (一)反向购买基本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B公司拟通过收购A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A公司向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控股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典型反向购买图示如下:

  1.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

  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购买方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主要表现在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操作中,其总的原则是应体现“反向”,比如,反向购买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子公司(购买方)为主体,保留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各项目,抵销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权益各项目。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3.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的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二)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的会计处理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2.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对于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目的在于为投资提供股利、降低成本或带来其他经济利益,有个资产或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应当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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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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