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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之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学习时注意比较其与房产税的一些相似规定,对应对选择题很有帮助。税收优惠的内容颇多,但其实不用都记住,一般凭常识可以判断。
一、【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上述人等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权属未确定或存在纠纷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若土地使用权由双方共有,则分别纳税。另注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二、【征税范围】也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与房产税一致。具体范围的确定,也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三、【税率】为定额税率,具体数额不必记忆。经省级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降低,但降低额不超过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四、【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测定的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核发使用证之后再行调整即可)
五、【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
六、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2.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可以与其他用地区分开来的土地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9.央行和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土地
信仰提醒注意:
1.其他优惠不再一一列举,总之,涉及教育、医疗、农业以及其他由财政拨款支持的单位,其自用土地均要免税,因为就是征了也是白征,还得再拨款,自己的钱左手换入右手,不符合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与房产税基本一致,在房产税中就不再列举了。
(二)省级地税确定的优惠
(1)对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变化)
(2)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税系统征收,在土地所在地纳税。如果土地跨省,分别纳税,如果属于同一省内但跨地区,由省级地税局确定纳税地点。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情况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地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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