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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信仰提示: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税法考试最重点的章节(没有“之一”),考点繁多。其中最主要的、计算综合题一定会出现的考点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问题。信仰特此总结如下,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些帮助。本部分知识点记忆必须精准,因为如果某项扣除计算错误,势必会导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出现错误,那么后面的就没法得分了。当然,话又说回来,考试出题一般都是按步骤给分,你多记住一个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就可以多得一分。祝大家在东奥学习愉快!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结(二)
4.利息费用(债资比2:1和5:1)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核心内容:进行两个合理性的衡量——总量的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步从资本结构角度判别借款总量的合理性。
税法给定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结构合理性的衡量结果——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步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别那些未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使利率水平符合合理性。
②关联方利息支出的其他规定:
企业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债资比例和利率标准),准予扣除。
向非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按照此项规定,不需资本化的融资费用,不必分期摊销,可直接据实扣除。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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