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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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
33 |
倒数第8行 |
删除:了解物的概念,是了解物权法律制度的必经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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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倒数第8行 |
38 |
倒数第18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比以公示为前提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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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只不过依《物权法》……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38 |
倒数第16行到18行 | |
54 |
倒数第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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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
54 |
倒数第16、17行 | |
56 |
正数第8行 |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变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56 |
正数第9、10行 | |
59 |
倒数第5自然段 |
不过,正如混同导致债权消灭……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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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倒数第17行 | |
63 |
正数第15行 |
删除: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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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正数第4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