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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进行调整 |
调整为: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合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mg/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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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政策所称综合利用资源……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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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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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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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4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十二)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十三)对电影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十四)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是指: ①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②向境外发行邮票; ③出口邮册等邮品; ④代办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递物流类业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8.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1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5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1)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十五)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处理 1.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2.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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