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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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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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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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10行 |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
变为: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
319 |
10行 |
309 |
倒数第14行 |
银行应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结算凭证 |
变为:银行应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 |
319 |
倒数第14行 | |
309 |
倒数第8行 |
删除:银行应当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 |
变为:银行应当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所开立的存款账户的信息保密 |
319 |
倒数第8行 | |
309 |
倒数第4行 |
删除: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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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倒数第5行 | |
310 |
5行 |
四、结算账户 |
变为:四、银行结算账户 |
320 |
3行 | |
310 |
第7段 |
(一)结算账户的种类 |
变为:(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
320 |
第7段 | |
310 |
第9段 |
在“纳入单位银行管理账户管理”后面 |
增加:本段最后增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
320 |
第9段 | |
310 |
第10段 |
删除整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即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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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第12段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变为: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320 |
第11段 | |
311 |
第1段下面 |
在“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后面 |
增加一段: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或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
320 |
倒数第4段 | |
311 |
第3段 |
“基本存款账户是……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
整段变为: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其主办账户。 |
320 |
倒数第2段 | |
311 |
第7段 |
“一般存款人账户用于…..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整段变为: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321 |
第4段 | |
311 |
第10段第1、2行 |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
变为: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
321 |
第7段第1、2、3行 | |
311 |
第10段下面 |
在“(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
增加一段: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
321 |
第8段 | |
311 |
第13段第1行 |
临时存款账户……发生的资金收付。 |
变为: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321 |
第11段第1行 | |
312 |
第1段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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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段: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的身份证件,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文件,比如户口薄、驾驶执照、护照等。 |
322 |
第1段 | |
312 |
第9段下面 |
在“由其自行承担”后面 |
增加一段: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322 |
倒数第6段 | |
315 |
倒数第4段第1、2行 |
对于《票据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等。 |
变为:《票据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 |
325 |
倒数第3段第1、2行 | |
318 |
第7段第2行 |
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其前手追索。 |
增加:次债务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其前手追索。 |
328 |
第8段第2行 | |
319 |
第6段最后一句话 |
删除:其中承兑为汇票所独有后“其他三种票据行为是三种票据所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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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第7段 | |
320 |
第1行 |
删除:当事人如果不满意于票据法所规定的模式,就只能选择不去进行票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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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第2行 | |
334 |
第7行 |
删除:无权处分但没有被善意取得后“票据伪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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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第4行 | |
342 |
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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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352 |
第8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