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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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15 |
倒数第7行 |
删除:除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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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倒数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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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视为接受继承”后 |
增加:此处“没有表示的”就属于默示表示,亦能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即“接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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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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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变更: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独立实施 |
18 |
7 |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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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在标题“第二节 代理制度”前增加一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依据,所以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依据,由于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
24 |
第一段 | |
26 |
第2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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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在第20行之后增加一段“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
26 |
第26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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