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
倒数14行 |
“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后接着加 |
增加: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这里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
219 |
倒数第5,6,7行 | |
215 |
正数第9段后加两段 |
“…..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后面 |
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
219、 220 |
219页倒数第1行~220页正数第4行 | |
215 |
倒数第8行后加一段 |
“(三)首次公开发行时禁止配售的对象和监管”前面 |
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220 |
正数10,11,12,13,14行 | |
216 |
第5行后加一段,序列号相应顺延 |
|
增加:(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20 |
倒数第12行 | |
216 |
9 |
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
变更: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 |
220 |
倒数第5行 | |
216 |
第6段结尾 |
“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后 |
增加: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
221 |
前2行 | |
216 |
倒数第15行 |
“201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至2014年1月底尚未出台正式规则” |
变更为”201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221 |
正数第12行 | |
217 |
倒数第16行 |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这是债券融资的一种方式”后 |
增加”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222 |
正数第7行 | |
218 |
正数第18行 |
“但债券持有人也可以转让该债券,只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后 |
增加”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
223 |
正数第3段 | |
218 |
倒数第20行 |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后 |
增加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1.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
223 |
正数第4~13段 | |
218 |
倒数第19行 |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变更为 “(二)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的条件” |
223 |
倒数第5行 | |
218 |
倒数第18行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发行公司债券” |
变更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223 |
倒数第3行 | |
218 |
倒数第14行 |
删除”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
|
224 |
| |
218 |
倒数第6行 |
删除”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
|
224 |
| |
218 |
倒数第8行 |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后 |
增加”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
224 |
正数第9行 | |
218 |
倒数第5行 |
“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
变更为”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224 |
正数第16行 | |
219 |
正数第4行 |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
变更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公开发行的核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上,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供公众査阅。”
|
224、225、226 |
224页倒数第16行~226页正数第三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