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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基础班免费视频: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留置权

分享: 2015-4-27 14:34:5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东奥小编】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迎来新一轮备考,与此同时,东奥2015注会专业阶段基础班课程也陆续开通,以下是东奥名师郭守杰2015注会专业阶段《经济法》基础班免费视频: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留置权。

  东奥基础班是学员必听经典课程,以大纲为依托,紧扣教材,通过各章考情分析、考点精讲、历年考题评析,对考查要点进行充分提炼、讲解,让您全面掌握教材,打好坚实基础。

  以下是东奥名师郭守杰2015注会《经济法》基础班免费视频之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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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讲为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班内容。

  《经济法》基础班课程目前已开通。以下套餐均包含基础班课程,学员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班型。

套餐选择

班型特色

报班选择人群

价格

购买

超值班

经典名师授课

有基础学员选择

380元/科

详情

购买

精品班

今年不过,明年半价

基础不牢学员选择

480元/科

购买

冲关班

今年不过,明年免费

零基础学员选择

680元/科

购买

零风险班

考试不过,全额退费

非专业零基础学员选择

1800元/科

购买

通关无忧班

5年6科随意学

一次报多门学员选择

2800元/6科

购买

一分耕耘,一份收获,欲知更多详细内容,欢迎您来试听,东奥会计在线期待您的加入!

  知识点概述: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留置权是《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内容。郭守杰老师讲解该部分知识多举例比较丰富,在讲解完本章内容后,以手写图的形式对本章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供相应的本章自测题目,帮助学员随堂演练知识。

  课程内容摘要: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东奥名师介绍:

  郭守杰老师是学员公认的“经济法第一人”,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

  授课特点:擅长归纳总结、对比分析,擅以简明的例图、生动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非常透彻授课详细细致,轻松幽默,将前后知识点相紧密关联,特别便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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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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