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税法》重要知识点:收入总额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要知识点: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名片: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内容导航】:
1、一般收入的确认
2、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4、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P250; P253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二)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提示】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一些特殊销售在时间、金额上确认;
(2)辨析实物捐赠过程中的收入问题。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 :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有限制性规定)
(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几点解释: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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