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税法》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税法》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记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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