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税法》高频考点:契税的征税对象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税法》高频考点:契税的征税对象。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三节契税法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税率
2.计税依据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注意与土地增值税对比记忆。
【高频考点】: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某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缴纳契税: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以房产抵债的,过户时按照折价款缴纳契税。
实物交换房屋的,视同以货币购买房屋。
(2)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免纳契税。
(3)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为了拆用材料还是为了得到旧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发生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4)某些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而交纳契税的特殊方式:P210
(5)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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