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会综合阶段考试总复习——税法篇
第一部分 增值税法
第四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政策形式 |
适用对象 |
出口免税并退税 |
出口前各环节实际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 |
出口免税不退税 |
在出口前的环节已享受免税 |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
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 |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8.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
视同自产出口货物的范围 |
1.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并且同时满足: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但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为: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制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
(三)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五)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价值-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价值-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退税率 |
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
①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