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但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非税款项。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免抵的增值税
归纳: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交
归纳:城建税计税依据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提示:城建税的税额计算,要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结合起来掌握。
五、税收优惠
提示:关于城建税与“三税”减免税的关系要区分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归纳如下:
(1)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减免“三税”的同时随之减免城建税,但是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纳税环节
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环节
七、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2.特殊规定:代征代扣三税的;跨省开采油田;管道局输油;流动经营。
八、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城建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