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法》基础考点:增值税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法》基础考点:增值税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内容导航】:
1.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5.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新增)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5.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