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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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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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二节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产出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凡同时开采多种资源产品的要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划分不同资源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