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法》基础考点:特殊行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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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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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税额及税率式减免的优惠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中断。(新增)
2.税基式的减免优惠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
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P328)
1.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2.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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