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预习考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小编导言】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预习考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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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P149~150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对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新增);
9.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0.外购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新变化);
11.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成产的汽车轮胎;
12.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成产摩托车。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可用排他的方法记忆允许抵扣的项目。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3.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P150,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5.P150,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人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提示】一个补充说明。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可抵税的项目有12项,P150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
2.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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