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预习考点:消费税纳税期限和地点
【小编导言】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预习考点:消费税纳税期限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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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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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五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期限
【相关链接】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相关链接】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链接】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比较特殊,应在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P136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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