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服务业的税率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服务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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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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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二节税目与税率的内容。
【知识点】:服务业的税率
包括:代理业(部分“营改增”)、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部分“营改增”) 、其他服务业(部分“营改增”)。
【提示】仓储业和广告业及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广告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客运场站代理服务、记账代理服务、邮政代理服务已“营改增”。
【注意】
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业”征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
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餐饮服务 ≠ 快餐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