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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分享: 2015-5-20 11:02:3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基础考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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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1)贷款业务指金融机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提示】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正负差可以在同一年度内跨类相抵。但年末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3)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保险业

  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

  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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