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征收管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征收管理。
【内容导航】:
1.征收机关
2.纳税期限
3.纳税担保
4.领取吨税执照后船舶变化的处理
5.执照毁损或遗失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法第六节船舶吨税的内容。
【知识点】: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2.纳税期限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4.领取吨税执照后船舶变化的处理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5.执照毁损或遗失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