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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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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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一节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的内容。
【知识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解释】能否成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要受开采地点、组织形式和开采品目限制。
【归纳】关于资源税纳税人的四点理解:
1.开采地点——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纳税人范围广泛
【提示】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资源或海洋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3.应税与非应税
4.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含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