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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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
(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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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一节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的内容。
【知识点】: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一)税目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征税范围 |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 ||
矿 产 品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 ||
煤炭(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 | |
黑色金属矿原矿 | |||
有色金属矿原矿 | |||
盐 |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 | |
液体盐(卤水) |
—— |
【相关链接】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增值税“先征”环节时使用13%的税率。
【特别提示】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但非自采的外购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重复征收资源税。因此,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行为 |
资源税的范围规定 |
自采原煤销售 |
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
自采未税原煤加工成洗选煤销售 |
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
外购已税原煤销售 |
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
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成洗选煤销售 |
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
【其他规定】对伴采矿产品和开采未列举名称矿产品的征税规则: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照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虽然属于资源税的范围,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开征或缓征,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率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煤炭采用比例税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采用定额税率。
【提示1】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考生注意记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税率。
【提示2】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规则如下表: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 |
具体适用税率确定规则 |
非跨省煤田的税率确定 |
由省级财税部门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跨省煤田的税率确定 |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