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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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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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三节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收资源税。
(四)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七类减免税项目(新变化):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7.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