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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分享: 2015-7-8 14:01:5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内容导航】:

  (一)基本征税范围

  (二)具体情况的判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四节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的内容。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

  【提示】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两个关键特征。

  (二)具体情况的判定(掌握)

  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商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商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被投资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7)企事业单位、社团及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8)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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