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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分享: 2015-7-15 14:06:3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内容导航】: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内容。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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