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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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期限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内容。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情况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地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