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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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几点解释】
(1)财政性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
资金来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管理要求——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使用效率——5年(60个月)内未支未缴回的,计入第六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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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 |
收入确认时间 | |
利息收入 |
投资持有 |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转让时 |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
转让收入 |
未到期转让 |
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
到期兑付 |
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