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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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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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解释】这部分内容比较繁杂,内容包括可扣除的资产损失。特将其中容易混淆项目的损失项目、损失原因、确认损失额度列表辨析:
损失项目 |
损失原因 |
可确认损失 |
现金损失 |
短缺 |
短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货币性存款 |
存入的法定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损失 |
坏账损失——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 |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
贷款类 债权 |
列举的十二种情形P284 |
按未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确认 |
股权投资损失 |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 |
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 |
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
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
对于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关于资产损失的其他政策(P285,熟悉)
(十)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十一)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十二)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