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其他优惠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其他优惠。
【内容导航】: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三)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其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其他优惠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P299)
利润分配时间 |
被分配利润的来源 |
利润分配对象 |
所得税征免规定 |
2008年以后 |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
外国投资者 |
免征 |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
外国投资者 |
征预提所得税 |
(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注意西部的范围。
期限内享受15%的税率。
特殊行业“两免三减半”——按照优惠税率减半。
优惠主体应是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三)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计税政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停止递延的2种情形: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其他(P302)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2号文有延续政策:2014和2015年也享受上述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