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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分享: 2015-8-7 17:59:4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基础考点: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内容导航】: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九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1.纳税地点

  ①居民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非居民企业P310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责任编辑: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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