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税务登记管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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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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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节税务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我国税务登记种类大体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 |
纳税人情况 |
登记时限 |
受理的税务机关 |
开业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 |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
其他纳税人 |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
变更税务登记 |
需在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 |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
原税务登记机关 |
不需在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 |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 ||
注销税务登记 |
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 |
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原税务登记机关 |
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登记机关的 |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
原登记机关和迁入地税务机关 | |
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
原税务登记机关 | |
被吊销营业执照 |
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 ||
停业、复业登记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
主管税务机关 |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 |
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外管证》有效期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
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
【归纳】税务登记证的发放——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具体情况 |
税务登记证种类 |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纳税人 |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
加盖“临时”章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非独立核算分支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没有税收纳税义务不需要领取收费(经营)票据的社团 |
只登记不发证 |
【提示】考生应注意近两年行政管理改革中关于税务管理改革的动态:
1.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可不进行实地核查。(P465)(新增)
2.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