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基础考点:账簿、凭证管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账簿、凭证管理。
【内容导航】:
(一)账簿、凭证管理
(二)发票管理
(三)税控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节税务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无力设账的情况。(P469)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对财会制度的管理要求有两个备案和一个文字使用要求。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制定,不得印制发票。
【新增】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对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1)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发票领用指南。
(2)简化发票领用程序。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
(3)不断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P471)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