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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偷税骗税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分享: 2015-8-19 10:40:1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基础考点:对纳税人偷税骗税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基础考点:对纳税人偷税骗税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内容导航】:

  1.偷税

  2.骗税

  3.抗税

  4.欠税

  5.虚假申报

  6.不进行申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节法律责任的内容。

  【知识点】:对纳税人偷税骗税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1.偷税

  (1)行为特征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罪。

  (2)处罚规定:

  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④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种类

行为特征

处罚规定

2.骗税

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触及刑法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欠税

①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这里涉及税务机关未批准延期纳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情况)

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除采用强制措施追缴以外,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虚假

申报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申报

纳税人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拓展】第一个问题,偷(逃)税是税法考试的经常性考点之一,考生要特别注意偷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会直接影响对偷税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区分。

  (1)绝对额——不含教育费附加及非税款项。

  (2)相对额——关于偷税比例的认定:

  偷税比例=偷税税额÷(偷税税额+已纳税额)×

  第二个问题,初犯改过不判刑。

责任编辑: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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