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税法》科目的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二节税率与应纳所得额的规定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主要规定一览(掌握,能力等级2)
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税率 |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月计税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 ||||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年计算 分月缴纳 |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3500元) |
按年计算 分次缴纳 |
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税率 |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含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以800元为限扣除修缮费用) |
20%比例税率 |
按次纳税 特殊: ①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②稿酬所得减征30% ③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减按10%计税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特殊: ①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稿酬所得减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偶然所得 |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例外:受赠房产所得可扣受赠税费) | |||
其他所得 |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也需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归纳】费用减除标准(掌握,能力等级2)
扣除办法 |
所得项目 | |
可以扣除费用 |
1.定额扣除 |
工资、薪金所得 |
2.定额和定率扣除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 |
3.核算扣除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中的受赠房产 | |
不得扣除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受赠房产除外) |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掌握,能力等级2)
1.捐赠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