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利息、股红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税法》科目的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利息、股红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利息、股红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几个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5%)。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