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高频考点:进项税额的计算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进项税额的计算。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和2014年考过计算题。
【内容导航】:(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频考点】: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提示】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的抵扣;
2.存在货物、劳务、服务的接受行为;
3.货物、劳务、服务接受方支付或负担。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辨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特别归纳】“营改增”试点行业不断扩大,2014年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 |
适用情况 |
备注 |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 “营改增”企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扣税适用 |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开具,亦或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③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接受运输劳务 “营改增”企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扣税适用 |
由提供运输劳务的“营改增”企业开具,亦或由运输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④农产品收购发票 |
收购或购入农产品 |
收购方开具 |
⑤农产品销售发票 |
销售方开具 | |
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进口地海关开具 |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发生抵扣的情况 |
扣缴义务人开具,亦或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3.进项税抵扣的其他规定
P63-5: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该经营模式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政策实质: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自我采购处理。
P63-7资产重组企业的结转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P63-8(新增)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提示】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运用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经销行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归纳】试行核定扣除企业的农产品经销行为采取销售数量控制法核定,纳税人根据每月农产品销售数量、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7%,扣除率就是17%;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
②成本法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如下: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基本规定;掌握)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原政策)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归纳与解释】对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则的理解:
一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是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
货物来源 |
货物去向 | |
职工福利、个人消费、 非应税项目(对内) |
投资、分红、赠送(对外) | |
购入 |
不计销项也不计进项 |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
自产或委托加工 |
视同销售计销项 (可抵进项) |
【归纳】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类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此类转出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具体分析: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一般情况下材料等的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提示】(1)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是“营改增”之后新增的规定。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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