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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法》高频考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享: 2015-10-12 17:44:3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法》高频考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4年考过综合题。

  【内容导航】: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频考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原政策)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归纳与解释】对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则的理解:

  一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是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相关复习资料】:

  2015《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基础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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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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