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高频考点: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2013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高频考点】: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还要注意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包括购买国产车、购买进口车。
【归纳】不论是购买国产车还是进口车,都需要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各项费用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 |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 |
【提示】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1)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并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提示】这里所谓进口自用车辆,指的是纳税人报关进口车辆并自用。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由进口自用方纳税;如果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属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货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税率
【提示】按照2015年教材规定的政策,该公式可简化为: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相关复习资料】:
2015《税法》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基础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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