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高频考点: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1年/2013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1.内部处置资产
2.资产移送他人
【高频考点】: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有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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