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高频考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2014年考过综合题。
【内容导航】:(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高频考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归纳】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涉税核心规则
区分投资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收益;
被投资企业不能转嫁亏损;投资企业不能用权益法核算投资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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