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六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2014年考过综合题。
【内容导航】:一、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二、特殊行业的优惠
三、其他优惠
【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
具体规定 |
减按低税率 |
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二、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企业及条件 |
优惠政策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即12.5%)征收企业所得税 |
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减半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即12.5%)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
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优惠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利润分配时间 |
被分配利润的来源 |
利润分配对象 |
所得税征免规定 |
2008年以后 |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
外国投资者 |
免征 |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
外国投资者 |
征预提所得税 |
(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注意西部的范围。
期限内享受15%的税率。
特殊行业“两免三减半”——按照优惠税率减半。
优惠主体应是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三)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计税政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停止递延的2种情形: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其他(P302)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2号文有延续政策:2014和2015年也享受上述减半征税政策)
【相关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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