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高频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节税款征收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和2013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一)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高频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含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
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链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金额限定
(1)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就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的费用。
6.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就会终止税收保全措施,且不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注意】对比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异】实施范围(对象);基本措施(限制行为、强迫履行义务);执行程度。
【同】批准级次;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提示】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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