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法》高频考点:纳税担保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法》高频考点:纳税担保。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节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2014年考过多选题。
【内容导航】:(一)纳税担保
【高频考点】:纳税担保
基本要点 |
主要规定 |
纳税担保 概念 |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
纳税保证人 |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纳税担保 范围 |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
纳税保证 |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
纳税抵押 |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纳税担保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
纳税质押 |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注意几个问题】
担保能力——P494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7种情况——P494
可抵押财产和不可抵押财产——P495~P496
【相关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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