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会综合阶段考试总复习——审计篇
第一部分 职业道德
第二节 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一、独立性的内涵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具体判断标准:
具体情况 |
视为网络 |
不视为网络 |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
第一,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为网络。 |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应被视为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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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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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同一经营战略,应被视为网络。 |
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
5.使用同一品牌 |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使用同一品牌,应被视为网络。同一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称和标志等。 |
第一,如果某事务所在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的成员,可能使人产生其属于某一网络的印象。为避免产生这种误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如何描述这种成员关系。 |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应被视为网络。 |
在下列情形中,共享的资源被视为不重要: |
三、关联实体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四、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特别提示】
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