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审计》基础考点: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审计》基础考点: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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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2.三个民事主体
3.两类诉讼当事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二节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知识点】: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1.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三个民事主体
三个民事主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
3.两类诉讼当事人
两类诉讼当事人是指三个民事主体在事务所侵权赔偿案件中应被分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