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审计》基础考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审计》基础考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内容导航】:
1. 主责任与补充责任
2.连带责任的认定
3.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界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二节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知识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1. 主责任与补充责任
(1)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对外公布是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审计单位承担主责任。
(2)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报表信息的鉴证者,在其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
2.连带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3.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界定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事务所在故意情况下,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事务所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