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审计》基础考点:减责事由和无效事由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审计》基础考点:减责事由和无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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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责事由
二、无效免责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二节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知识点】:减责事由和无效事由
一、减责事由(第八条,重点掌握)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二、无效免责(第九条,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